银监会新年P2P第一炮看点
新规明确了P2P平台的信息中介服务本质的基本基调。
“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之前所谓P2P平台的牌照是在工商局和地方金融办申请“金融信息服务”的经营范围,但2015年以来很多地方政府已停止授予该项审批,搞得很多P2P公司无法彰显自己的行业特质。P2P征求意见稿此次为P2P正名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 ,并对设立备案流程规定如下:
- 名称登记: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
- 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办理照后备案
- 通信主管部门:网站备案以及经营性电信业务许可(若涉及)
银监会解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不设置条件,不构成对网贷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享法也将继续跟进工商局和金融办的实操情况。
信息报备要求
l 进行年度审计,并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年度审计报告。
l 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办理信息变更备案以及网络借贷信息 中介服务终止注销备案;
l 向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报送并登记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网 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管理办法有待另行制定。)
l 重大风险信息报送。
P2P平台机构的操作规范
信息中介服务: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
审核义务:审核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
小额贷: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机构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
隔离资金: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风险控制: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公告;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
信息披露
信息保管:记录并留存借贷双方资料和交易信息、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等数据,留存期限为5年。借贷合同到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实名制:建立实名制以及反洗钱监管、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不得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限制借款集中风险:坚持小额贷原则;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机构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聘请专业机构审计以及评估: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本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定期对信息安全实施测评认证,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等披露审计和测评认证结果。
自融: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
提供增信服务,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发放贷款:但取得法律资格(例如小额贷公司等)的除外
活期理财: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销售外部理财产品: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虚假或夸大宣传
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混业经营: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线下p2p: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
向境外提供境内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P2P客户资金存管的规则细化
指导意见当时一句“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堵住了很多第三方支付的路,却也让银行和P2P经营者困惑了很久路在何方。此次P2P征求意见稿在对于资金存管的具体要求做了一定程度的细化指导:
- 借款人、出借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机构、担保人等应当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 资金存管机构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依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出的指令,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
- 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
- 资金存管方应当按照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报送数据信息并依法接受相关监督管理。
在银监会同日发布的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有关问题的解答》中,银监会表示“下一步,银监会将制定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具体办法”。
此次P2P征求意见稿用大量篇幅细致罗列了P2P平台应在官方网站应披 露的信息,包括:
(1)向出借人披露的信息
- 借款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年收入、主要财产、主要债务、信用报告;
- 融资项目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类型、主要内容、地理位置、审批文件、还款来源、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及利率、信用评级或者信用评分、担保情况;
- 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
- 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资金运用情况、借款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情况等。
(2) 公开披露本机构经营信息
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交易金额、交易笔数、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借款逾期金额、代偿金额、借贷逾期率、借贷坏账率、出借人数量、借款人数量、客户投诉情况等经营管理信息。
(3) 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
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及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机构治理结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管理团队情况、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实收资本及运用情况、业务经营情况、与资金存管机构及增信机构合作情况等。
(4) 业务公告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暂停、终止业务时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公告。
小结
P2P征求意见稿的正式出台必将加速P2P行业的洗牌节奏。新规目前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正式实施后仍有18个月的整改期,但不难看出新规与指导意见以及政府对P2P行业的监管原则一脉相承,相信正式出台后的文件原则上变化不会很大。建议经营者们及早参照新规整改业务以及不合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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